总部审议会确定了张巴拿巴的罪状、作出判文以后,就提交给第一次代议员会再行案查。
第一次代议员会从一九三零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十八日,在上海宝山路真会总部召开。
据《圣灵报》“第六次临时全体大会特刊”,出席的代议员有台湾支部黄以利沙、福州支部郭多马、湖南支部周安得烈、上海支部蒋约翰。未能出席但来函表示之代议员有:南洋北婆罗洲支部的李锡龄。总部的五名负责:高路加、张撒迦、谭配得、罗喜全、邓天启也都在席。议长为郭多马;书记为邓天启、罗喜全。
首先由高路加执事致开会词。提到了需要讨论的问题,有:经费问题、书报问题、《传道记》印成、日文书有错误、《圣灵报》缺乏材料及五卷一号至四号尚未出版、印刷所整理、总部改选问题、查考本会发源历史、处置张巴拿巴等种种问题。
关于此次代议员会的召开,高路加说:“总部规定代议员,原发公函十一件。南吕(?,昌)本会汪挪弗执事来函云,正式本会只二处,无合格之当选;新加坡本会乏人才;怡保本会推辞;山东张灵生长老推辞。已经各地支部来函,选定之代议员七名:即福州支部郭多马长老、闽南支部萧仕提反执事、台湾支部黄以利沙长老、南京支部李经邦执事、湖南支部周安得烈执事、上海支部蒋约翰执事、南洋北婆罗州本会李锡龄。”接着宣布:“今日有四人出席,七人中已过半数。现请代议员投票,选举议长,讨论议案。”当场投票,黄以利沙二票、郭多马也二票,因郭多马年长,黄推郭为议长。
怡保及张灵生“推辞”,实际上是因为他们拥护张巴拿巴,而萧仕提反、李经邦、蒋约翰既不参加会议,又不来函表示,不知是何道理。
讨论了:捐款实施办法、债务清偿计划、书报问题之解决、本会发源之查考、印刷所整理方案、总部今后之进行、对张巴拿巴之处置、对于南北本会合一之方针、对于苏、皖、粤、港、南洋各地真会帮助之方法、对于谭、余二执事赴香港旅费的解决办法(谭,即谭配得,余为余子芳)、各地本会财产登记之纠纷如何解决、逐条讨论本会之细则、检查总部及印刷所之账簿等等。
关于张巴拿巴,代议员会的讨论情况如下:
高路加说,张巴拿巴去年秋天到广东第一次来信说是受到欢迎,第二次来信略有不满意之处,“对陈比得、黄秋夫划革职事。总部告以教会为中心。张信云,传道者要有权柄方可处理,总部去信劝他因时制宜。张竟复黄、陈而革吴约生,并未来函告诉总部。今年二月,张氏致罗喜全执事信,言快出《晚雨报》等语。不久他果出《晚雨报》,声明他脱离总部。旋又阅张寄沪支部伪公函,谎言总部已迁移香港。总部乃开审议会。因代议员会虽四月可开,但有许多事代议员会不能解决,即定五月一日起开第六次临时全体大会……始将代议员会期改为四月二十日起开会。总部为张巴拿巴事,曾发公函三次,并各地本会支部宣言,及照发广州、南昌两处本会来函,所有印刷品,请代议员察看讨论之。
代议员查看张氏背叛之证据,总部对对张之提案,及总部发出之公函及各种印刷品。复请总部诸负责,各人发表对张氏革职之意见,然后加以表决如下:
审查得总部审议会所判定张巴拿巴之罪状有六,并决议惩以革职之处分,实属证据确凿无可讳言,代议员等对总部之以革职惩戒张巴拿巴,认为适当。为慎重起见,提出于第六次临时全体大会,请其审查,予以最后之决定。”
《卅年专刊》则说,在讨论了总部审议会的“宣布张巴拿巴罪状及判文”之后,在会议的第五天,四月廿四日会议上,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其文与《特刊》内容一样,但措词不同,不知所据为何,照录于下:
“据以上之理由及判文,皆根据张巴拿巴本己所发之函件,及其最近之言行,若再查究历来过犯,非止百倍可言。兹经代议员会审查得总部审议会所判定张巴拿巴之罪状有六,并决议惩以革职之处分,实属证据确凿,无可讳言。代议员等对总部之以革职惩戒张巴拿巴,认为适当。今亦为慎重起见,再将全文提出于第六次(后改称为第七次)临时全体大会,请其审查,予以最后之决定。此提出于全体大会之理由也。
出席代议员:台湾支部黄以利沙 福州支部郭多马 湖南支部周安得烈 上海支部蒋约翰
未出席来函表决代议员:南洋北婆罗本会李锡龄
民国十九年四月廿四日。”
以上差别,或许是因为,《卅年专刊》所据为第一次代议员会之正式决议文件,笔者所据只是会议纪要。
此次代议员会关于南北合一的讨论,放到后面去说。
最后,由议长总结说:“此届第一次代议员会……对于各种要案,均得详晰讨论,以作提交大会之准备。若非得主恩之庇佑,则张氏破坏总部之工作,不遗余力,甚愿圾阻挡代议员会,使不能如期开会。分函致各地支部,阻止代议员之赴沪。伊在香港私立总部,擅发公函,以为登高一呼,群山告应。不料各地支部本会,相继而起,亦发宣言,声□拥护上海总部,否认香港之伪总部;拥护公意所订之五次规章。此乃张巴拿巴之不度德、不量力,有以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