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于民国二十六年(一九三七)的四月十五、十六两天;在上海柳营路真耶稣教会总部会议室。
据《圣灵报》一九三七年第十二卷第四~五期
出席的代议员有周安得烈、张约书亚、史提多;郭顶顺(代黄以利沙)、陈爱灵(代萧仕提反)、吴贤真、贺会基。
出席总部负责有郭多马、张撒迦、魏以撒、谭配得、蒋约翰。
议长为周安得烈,记录为陈爱灵。
总部负责张撒迦执事作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有:本会代议员原有十一人,因山东支部停办,故而只有十人。现出席人数已经过半,可以开会讨论。第九次全体代表大会(后改称十大)即将召开,所有的报告及讨论事项在代表大会时将更加详尽,本次代议员会的任务是对总部及各地本会的提案加以审议,决定是否可提交九大(后改称十大)。至于在教理方面的统一,也是重要问题,应有彻底的解决。而在组织方面,当前而言,必要的是要严密。因而此次总部所提之会章草案,增加的条文很多,这个草案在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之前应该先由代议员会先行讨论。另外,总部最近判决革除信徒会藉一案也须讨论。这本来是总部职权范围之内的事务,本无讨论之必要。但此案判决之后,福州大墙根真会负责人蔡西门通函各地指谪总部,说是办理不公、手续不合。蔡西门的这种作法,恐将影响总部威信,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产生疑问。总部判决此案是非常审慎的,证据确凿,毫无疑义。是否不合手续,各方证据俱在,应请代议员会审查,以辨明真相。
这次代议员会议议决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有:
①《圣灵报》社提的“报款旧欠一律追还,改为现款交易,并设立分售处案”;②总部“书报宣传推广案”;③“建议增加总部经常费扩大布道队案”;④总部提“本会会章案”。一共四项。
审查判决大墙根真会陈群羊革除会藉案的讨论及议决如下:
之所以议决革除陈群羊,是因为陈“犯奸淫”。证据有:①控告信十封。内有与陈群羊同居的“灵胞”曾知其在堕落中有暧昧行为;②自供在堕落期间烟酒皆染,醉酒宿妓,确有其事,但不知为犯罪;③人证,曾亲自向教会长老承认有非只一次之犯罪行为;④助证,陈群羊曾自撰一文寄给高路加执事,力辨犯奸淫可以得救。在福州支部大会时,经常拿这个问题同各个代表引经据典地谈驳。若没有罪行,则喋喋不休的争辩又是为了什么,尤为已经犯罪之反映。
议决:“经审查,证据确凿。总部所下判决与真理、规章均适合。应责令该会负责人蔡西门立即发函追回错误以释群疑。否则,由总部会同代议员发出通告书剖明该案真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