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代议员会于一九三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结束,六月二十四日就接着召开七大(后改称八大),共计十天,到七月三日止。仍在法租界辣菲德路真会召开。
据《圣灵报》一九三二年第四~七期,出席代表二十五人,有湖南周安德烈、罗群羊、李重生、刘迦得、贺紫云、张光能;福建吴国义、林耀程、陈马利亚、林道生、郭愚轩;汉口官顺全;广东吴约生;安徽沈虚心;江西汪挪弗;江苏郭绍聚;南洋北婆罗洲田腓力;山西高大龄;天津毕道生、张象东;台湾陈复生;河南及武昌魏以撒;上海许发吉、李爱真、赵靠主。出席的代议员有史提多、陈马利亚、周安得烈;总部负责有谭配得、郭多马、高路加、张撒迦、蒋约翰;缺席总部负责为黄以利沙、邓天启、罗喜全(已故)。出席的总部传道有朱恩光、酆荣光。大会议长为郭多马,记录为郭子严、蒋约翰。
大会选举议长、说明议事规则、报告议事日程,然后由总部五系、国外传道者、代议员及各地代表报告各地的情况。讨论教义要道两天;改订规章。第九天讨论第三次代议员会所提之提案:建筑总部之三年计划、增加总部传道、特约各地《圣灵报》撰述员、总部五系之专理、各地教会实行与总部合作、检查总部财产及账簿。
第十天做检查报告、债务报告。讨论各地代表之提案并临时动议:
A、据南京代表提议议决:a.停曹光洁长老之职并取消李经邦、高定坤支部负责之职;b.苏皖支部存留案议决:着苏皖各真会于三个月内召集大会改组支部并报告总部,否则取消原支部之承认。
B、汉口代表提议:本会合一实现首当进行武汉本会联合办法。议决:由魏以撒与汉会协同负责办理,武昌蔡展华应着其引罪罢职。
C、湖南支部代表提议:支部传道者可否出席支部大会及有否发言表决权案。议决:传道者可出席支部大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D、总部提议:本会及支部图章均须一律,由总部划定格式,各当遵用,以收统一。议决:照办。
审定民国二十一年度(一九三二)总部经费预算及分配;
总部负责任满辞职。另选总部负责七人:高大龄、郭多马、谭配得、张撒迦、高路加、蒋约翰、魏以撒。七位负责又推选高大龄为总负责。
一九三零年六次临大(后改称七大),开革张巴拿巴,另选总部负责人为谭配得。会后是否向政府报告、呈请备案,不详。似乎是没有。但这一次,七大(后改称八大),总部负责人选举结果是在政府当局备案了的。一九三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内政部批示:
“礼第一零六号
原具呈人高大龄
呈一件为呈报被选为真耶稣教会总负责,请准予备案。由呈悉准予备案。附件存。此批。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又于一九三四年,高大龄呈请备案文件中提到:“乃于民国十九年(一九三零年)在上海总部召集第六次临时全体大会议决,将该张巴拿巴革职除名,公选谭配得为总负责。又于二十一年(一九三二年)六月召集第七次全体大会,改选高大龄为总负责,并呈准内政部备案。”这个“呈准内政部备案 ”是很重要的。因为从此以后,真耶稣教会的法定总负责已经不是张巴拿巴,而是高大龄了。
从以上第三次代议员会及七大(后改称八大)的召开来看,在南北合一实现之后,总部的工作及全体真会的团结统一显然加强了许多。首先,强调各地真会与总部实行合作。这无疑是要加强总部对各地基层组织的指导作用,及各地基层组织对总部的支持。其次,进一步肃清张巴拿巴的影响。如议决停曹光洁长老之职。据有关曹光洁传略的记载看,一九三一到一九三四年曹在张的影响下在南京鸡鹅巷办的是张巴拿巴的“中华真耶稣教会”,既然已经离开真会,理应停职。而对于苏皖支部存留案议决是限期三个月之内改组,否则总部不再承认苏皖支部。李经邦、高定坤案与苏皖支部案实际上是相关连的两件事。一为人事安排,一为组织机构的安排。苏皖支会(部)是因为安徽与南京有分不开的关系,所以在南京组织了苏皖支部(建立时间不详)。最初是“同心一致为福音齐心努力”的。后来因为“张殿举跌倒,有些不明大局之徒,附从人意,拥护撒但的计谋,使会中分裂,由此苏皖支部就解体了。”解体实际上当在七大张巴拿巴被开革以后,因为分裂而瘫痪。八大讨论其是存是留的结果是限期三个月改组。结果,当然是没有成功,于是就彻底解体了。关于实现武汉真会的联合。由此可知在分裂期间武汉真会(因离湖南较近)也是分裂的,只是不知详情。这些都是解决由于开革张巴拿巴之后的遗留问题。
七大(后改称八大)用了两天的时间讨论了教义的分歧及统一。
教义分歧,一直困扰着真耶稣教会,直到今天。广大真会信徒,只知道南北教义的歧异,而不知道这种歧异的由来和发展。在不少信徒中,甚至还有与历史事实完全不相符合的说法,以为教义的分歧是张巴拿巴一手造成的。而于今在信徒中广为流传的《卅年专刊》,虽然也有“教义统一案”的字样,实际上是将教义歧异的出现及发展,以及歧异的内容完全都隐去了。它根本就没有记载七大(后改称八大)和后来的十大、十一大关于教义的辩论和议决的决议。因而本书就不得不用较大的篇幅叙述,并全文转录当时辩论的原始资料,以期让读者更准确地了解历史的真象,作出自己的判断。
《圣灵报》一九三二年七卷四~七号,记载七大(后改称八大)时,详细记录了关于教义讨论的情况及决议如下。只是文中所用《圣经》篇名,为方便读者,笔者均依现在流行版本作了改动。
“㈠圣餐之真意
⒈北方代表之见解
圣餐与逾越节之宴席有别,路加二十二章(原误二十四章)十四到十六节是逾越节的宴席;十七至二十节是圣餐。我们相信圣餐是主耶稣的血肉。我们吃之固然是纪念主的死,亦是给予我们有极好的恩赦。经云,血可以使凡物洁净,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来》九章二十二节)。圣餐亦‘主血’的一种,自然也有赦免罪恶之可能,证之马太二十六章二十八节主耶稣之言曰:‘因为这是我立约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所以我们承认圣餐有赦罪的恩典。或说,吾人既蒙大水洗的‘主血’根本赦罪而洁净了,尚有何罪?不错,但吾敢断言,无论何人于受水灵洗之后,说他的罪一点也不再有,或完全洁净,此吾所未敢信者。事实上也可证其再有犯罪之可能性。但是,这里所谓的犯罪与受洗以前之犯罪不同,这‘罪’的性质,乃‘不至死’的,‘至死’之罪自然无赦。此不至死的罪既为吾人所不能免,故雅各说:‘他若犯了罪也必蒙赦免,所以你们要彼此认罪,互相代求,使你们可以医治’(《雅》五章十五、十六节)。约翰说:‘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必将生命赐给他’(《约一》五章十六节)。这就是我们难免犯罪而不得赦免的明证。因此,误犯之罪应有赦免之机会。即在领受圣餐之前,自己省察有无误犯,有则承认并忏悔(《林前》十一章二十八节)。如此领受罪得赦免,否则无异吃自己的罪(《林前》十一章二十九节)。故北方本会开办圣餐,由长执将杯递给各人时说道:‘这是主立约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于是各人都喝了。北方本会亦承认吃圣餐是纪念主死,且是与主生命联合(《约》六章五十三~五十六节),而成为圣洁。
⒉南方本会代表之见解
圣餐之真意有二:㈠开办圣餐的本意‘是表明主死’(《林前》十一章廿六节),领受圣餐的本意,‘为的是纪念主’(《路》二十二章十九节)。这是主耶稣和保罗的明训,所以我们吃圣餐的时候,要把主耶稣的死功纪念起来,感激之心,永永弗忘。㈡圣餐是主的血肉,换言之,即主耶稣的生命(《约》六章五十三节)。我们吃圣餐,即是与主的生命联续起来(《约》六章五十六节),所以主的血肉,也就是我们灵性的生活要素(《约》六章五十七节)。吾人受水灵洗之后,真正的生命已经获得。此后,还要常常吃圣餐,将主的生命量加添我们的生命量,不断的‘挹彼注此’,于是就有永生,在末日主要使我们复活(《约》六章五十四节)。以上两点即为圣餐的真意。在原则上我们亦承认圣餐是主耶稣留下的一大恩典,但此外并无其他作用,绝对否认是‘罪的恩赦’,因为我们既蒙主宝血的洗净,一切罪恶确都没有了。以后,藉圣灵的力量不再犯罪,根本上成为无罪之人,不然,则耶稣的宝血和圣灵的能力即失其功效和价值了。我们既一次蒙洗了洁净,就可以长此保守着。约翰说:‘凡从真神生的,就不犯罪,因为真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约一》三章九节)这就是我们不再犯罪的明证。事实上也可证明凡真有主道存在心里的人必不至犯什么罪。但罪的界说,有至死的和不至死的两种,误犯的罪可说是不至死的,我们亦承认免不了去犯他。如知识不及信心不足所发生的偶然过犯,这确是我们常见的现象,但非无其他挽回的方法(《加》六章一节)。正如约翰所谓不至死的罪,可由长执代祷赦免,及雅各的‘彼此认罪’、‘互相代求’,并不说以圣餐来赦免。而且,我们纵使偶然有过犯,肯痛切悔改,主也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将恩惠作随时的帮助(《来》四章十五、十六节)。由此,可知误犯不至死的罪,我们虽然不能免,却也有正当补救的方法,使我们进于完全的境地。若说必藉圣餐来赦免,不但圣经无此明训,且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哥林多教会因圣餐之秩序混乱,故保罗责他要按理,省察自己,以昭圣重。并不是省察有罪后求圣餐来赦免。若然,则何异开犯罪之门,此岂主耶稣设立圣餐之本意乎?北方本会所持圣餐可以赦免‘小罪’之说,乃根据《马太》廿六章二十八节主耶稣之言‘这是我立约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作其有力的明证。吾人试思耶稣说这话的时候,未曾由死复活,血未流,约未立,多人之罪亦未赦,此‘血’乃使十字架上所流之血,先设圣餐以表明之;此‘多人’乃普天下之芸芸众生,非今日少数之我们;此‘罪’乃死罪非不至死之罪;此‘赦’乃大赦非小赦。耶稣这话虽然是在圣餐席上说的,其意则在表明其流血赦免天下人之罪,叫人纪念‘使罪得赦’,不可把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非即指圣餐之赦罪也。退一步说,若果圣餐之血可以赦罪的话,则我们可不必受大水洗。如说水洗赦大罪,圣餐赦小罪,岂耶稣一血两用乎?而况‘使罪得赦’之‘罪’与‘赦’北方本会亦不能断定是‘小罪’与‘小赦’,那末,一年一次的圣餐小赦之期,将杯交递时说道:‘使罪得赦’一语,万一不合于小赦之用,又可望其发生效力乎?
⒊议长结语:
圣餐的真意,北方代表认是纪念主的死,及与主生命的联结而成圣洁,并有赦罪的恩典。南方代表认是纪念主的死,及与主生命联续而有永生,否认赦罪之说,辩论精当。今可提出表决之:
议决 本会根据下列圣经为设立圣餐之真意:《太》二十六章二六至三八节、《路》二十二章十九至二十节、《约》六章五十五至五十六节、《林前》十一章二十三至二十七节。领受圣餐时,应承认是吃主的肉、喝主的血,纪念主死,并赐有生命与主联合之应许。通过。
㈡圣餐之办理
⒈北方本会代表之见解
北方本会自民国十一年(一九二二)以来,都是一年开办一次圣餐的,且须在逾越节的那一日,何则?因为主耶稣开设圣餐的时候,是在逾越节(《路》廿二章七至廿节),为旧约预表圣餐之应验(《出》十二章全章)。保罗说:‘当我传给你们,原是从主领受的,就是主被卖的那一夜,拿起饼来’(《林前》十一章廿三节)。‘那一夜’即逾越节(《路》二十二章七节),‘这夜是真神的夜’(《出》十二章四十二节)。因此我们应效主前例,在逾越节开设圣餐,故亦称为‘圣餐节’,在每年西历四月第一个安息前两天(据圣经百科全书)。至于一年一次,原为更正各教会滥开多次圣餐的不对,因为主耶稣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来》七章二十七节,又十章十节、又十二,又九章廿六节,又九章十二节,又九章七节)。这几节圣经都是证明‘一次’的,不说多次的。故本会圣餐每年只可一次,这一次还要在逾越节开设的。且揆诸属世的什么‘纪念会’,都是有一定日子和每年一次的,圣餐亦是纪念主,何独不然?
⒉南方本会代表之见解
北方本会开设圣餐定在逾越节,其理由是效主耶稣的前例。又引证保罗所说:‘主被卖的那一夜’。但圣经上没有明文指定要在何日。‘那一夜’,实不足为有力的根据,不过是记叙的笔法,乃旁衬的句子,非注意的语意。盖保罗因哥林多教会圣餐秩序之混乱,特提起主耶稣被卖时开圣餐之事以劝责之。保罗之意不在‘那一夜’,在乎‘按理’的吃喝也。如果保罗命意必需在‘那一夜’(逾越节),何以又说:‘你们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我为你们害怕,惟恐我在你们身上枉费了工夫’(《加》四章九~十节)。则今日之拘守逾越节又岂不徒然?所以我们对于北方‘圣餐节’之见解甚不赞同。盖根据《使徒行传》二十章六节起说:‘过了除酵节……第七日的第一日,我们聚会擘饼的时候……’这明是过了逾越节开设圣餐的。‘聚会擘饼’,参考新译圣经,均作‘圣餐’非吃饭。因为吃的时候各人先吃自己的饭,也有自己的家(《林前》十一章三十四节)。但此处保罗系在聚会的时候,已预备圣餐,还没有吃,讲道直讲到夜半,少年人犹推古因听道多时倦睡,从三层窗台掉下去,证明他在此聚会听道并等待吃圣餐(《林前》十一章卅二节)。不然,可尽先回家去睡了。我们亦不能谓只说‘擘饼’不言‘举杯’,便非圣餐,因传记笔法多简单。又如《行传》二章四十六节:‘他们天天同心合意在殿里,且在家中擘饼,存着欢喜诚实的心用饭。’这里所谓的‘擘饼’‘用饭’及二章四十二节的‘擘饼’均作圣餐解,可与《林前》十二章廿四、廿五节中的‘擘开’、‘饭后’相究竟,所以才用同心、合意、恒切、欢喜、诚实的心以领受之,固非‘家常便饭’可比也。而且,其时正在五旬节(逾越节已过五十天)圣灵大降之时,使徒门何等热心,何等恒切,尤其是对于耶稣有满腔的热情,此时而不开圣餐以感念主,谓必需等到明年之逾越节,宁有是理耶?明乎此,则圣餐未必固定于逾越节,不言可喻。至于‘一年一次’系根据希伯来书基督一次将自己献上(《来》七章廿七节),尤无充分理由。引经虽多,均搔不着痒。希伯来所云一次献上者,指耶稣基督为世人赎罪而死。流血之功一成千古,并非作为‘一次圣餐’之预表也。‘一次献上’既指基督钉死十架,充其量只有一次,并无第二次的。(记者按:北方本会之吃圣餐至今已有几次?若自民国十一年算起,至少应有十一次了,岂基督亦被献十一次乎?且长此以往,将来又不知其几何次也)北方本会之一年一次圣餐,若以基督‘一次献上’为根据,则一年一次还是太多,不如每人一生只吃一次圣餐尤为恰当。否则,何异将基督作不断的献上,如旧约时代年年赎罪之牛羊?(《来》十章二十五节)且北方本会向来以圣餐为赦罪之恩典,定期又在每年逾越节,若有人于今年受洗并得圣灵,不至明年逾越节而死,则其人终身未领耶稣之血肉,岂非贻人以莫大之遗憾?又有人已经信主,平日多有过犯,不得领圣餐而死,其过犯仍不得赦,临终之时,于心安乎?北方本会亦承认圣餐的真意,是纪念主死并与主生命联合,诚如是者,则一年一次又觉其太少矣,谁不愿多纪念主死?谁不愿欲与主生命多联合?乃反从限制之而至于最低的限度,是诚不解,此则自陷于矛盾而不自知。总之,圣餐之办理,一年一次或一月一次既无圣经明文之根据,则无庸固定。但吾人为纪念主死与主联合,绝不受节期、月朔、安息日之拘束(《西》二章十六节),且保罗在《林前》十一章廿六节说:‘你们每逢吃这饼喝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到主来’。‘每逢’二字,参考其他圣经作为‘时常’(As often as),新译英文本(Whenever)即‘不论何时’。如此,开办圣餐可不受任何节期年月日之支配,必要时尽可随从圣灵的引导,随时举行之,以期常常纪念主与主联合。至所云属世之纪念会,均有一定日期及一年一次的(记者按:孙中山之纪念周七日一次,岂吾人对主耶稣之感念尚不及世人乎?)但是,吾人纪念主,绝非世人所可比拟,亦不必固定日期,如逾越节、五旬节、帐幕节,均属旧约之产物,彼一时也,此一时也,早已废置不守。故北方本会之‘圣餐节’‘一年一次’,亦非破除此例不可。
⒊议长结语
按北方本会之‘圣餐节’(逾越节)及‘一年一次’,系从民国十一年起始行规定,以前魏保罗长老并无如此办法,乃以后所改变者。(笔者敦请读者特别注意:民国十一年,即公元一九二二年,这个年代,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年代。)南方本会系根据圣经之精意。两方辩论甚多,是非当可明辨,兹提出表决之。
议决 本会开办圣餐日期,全凭圣灵的引导。
㈢洗脚礼之定义及施行
⒈北方本会代表之见解
北方本会对洗脚礼之定义有三:㈠洗罪(《约》十三章十、十一节)。信徒临终时,请长老执事奉主耶稣的名给他洗脚,洗去他的罪;女信徒则请女执事给他洗脚。因把脚一洗全身就都洁净了。人若有病,洗脚也可医治的。㈡相爱,(《约》十三章十四节,又卅四、卅五节;又十五章十二节)。男女婚礼成,新郎新妇彼此洗脚,必须女执事或女信徒监视,唱诗祈祷均须端庄郑重。㈢互赦(《雅》五章十六节、《约》十三章十四、十五节、《太》七章十二节又六章十四节、《雅》四章十节、《约》十三章廿四、廿五节)。信徒平日有嫌隙,长老执事可招集聚会在神面前,互相认罪,彼此洗脚。除此以外,各信徒每年还要一次洗脚,其日期在‘圣餐节’。如有人今年受洗入教,也要等到明年的时候始为洗脚,且于圣餐之后施行之。
⒉南方本会代表之见解
我们对北方本会洗脚礼的㈠㈡两点之办法,未敢苟同。惟其第㈢点则颇合洗脚之意义。我们认为洗脚礼是主耶稣所设立,是很隆重的,必须切实奉行,也要体会其中的深意。主耶稣立此榜样,叫他的门徒也去实行,并要他们明白他的意思,不然,徒在外表上含糊了事,实在也没有益处的。主耶稣说:‘凡洗过澡的人,只要把脚一洗,全身就都干净了’。‘洗过澡’即预表人受了水洗,罪恶已完全洗得清静,归入基督了(《加》三章二十七节)。那末,为什么还要洗脚以求全身的干净呢?这并不是水洗不足完全洗人一切的罪,还要洗脚来补救的,是因人们虽然洗过澡而脚部每每又容易不干净起来。就是弟兄姐妹彼此有得罪,或生嫌隙,这也是身上的污点,故必藉洗脚以求全身的干净。兄弟如手足,有互相得罪之时,应当彼此赦免,此即洗脚的意义。至主耶稣所说:‘我不洗你,你就与我无分了’。难道我们受了水洗得了圣灵,只因不洗脚就与主无分么?不,主耶稣的旨意,在乎使他的门徒能彼此谦卑,互相赦免,所以又说:‘我是你们的主,你们的夫子,尚且洗你们的脚,你们也当彼此洗脚。我给你们做了榜样,叫你们照着我所作的去行。’从这几句话,可知主耶稣所以亲自为门徒洗脚者,乃作了榜样,并非耶稣该为他们洗脚的。又可知‘我若不洗你,你就与我无分’者,也是暗示门徒们皆是兄弟辈,有密切之关系,若不互相谦卑,彼此赦免,就不算是有兄弟手足之关系,等于路人了。正如‘主不洗你,你就与主无分’一样。倘若洗脚的目的,只为‘与主有分’,则我们今日那得主耶稣亲自来洗我们呢?故此,主耶稣‘以身作则’,立此洗脚礼,我们应本‘与主有分’的亲爱精诚,推而至于我们弟兄姐妹皆有密切之关系。则‘互相谦卑’、‘彼此赦免’即其最大之表现了。能如此,则虽不洗脚,已行洗脚之实。否则,徒具外表上之含糊了事,亦属无益。故弟兄姐妹若有得罪嫌隙,在圣餐席上,省察自己有错,必要时尽可自动倒一盆水,谦卑地给对方的兄弟洗脚,也要彼此交流,存相爱互赦之心,则嫌隙自然从此消灭了。至于有人受洗后,由长老执事为他洗脚,这不过是代表耶稣之榜样,并指示他以后对于兄弟姐妹均要实行彼此洗脚之真意。主耶稣说:‘你们既知道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约》十三章十七节)受洗后之洗脚礼,稍宽时日也可,但要在圣餐之前施行之(《约》十三章一节),一年一次之定期洗脚,非所必要。
⒊议长结语
洗脚礼之定义及施行,各代表已有详细之研讨,真义当可明了。北方本会为将死的人,及新婚夫妇洗脚,果否合理,据南方代表洗脚礼根本不含‘洗罪’,其‘相爱’亦非夫妇之专用品,谓此例似可破除。如何之处,今提出表决之。
议决 本会根据圣经(《约》十三章一至十七节),在每逢圣餐以前,由教会职事奉主耶稣的名,为初受洗者施行洗脚礼,效法主的榜样,及表示谦卑相爱。
㈣公同祈祷之仪式
⒈北方本会代表之见解
㈠念主祷文。主耶稣教示门徒的祈祷文,含义重要,旨趣高深,所以主说:‘你们祷告要这样说’,故北方本会视为很重要,每于公祷之时,恒念读之。㈡女人蒙头。北方本会女信徒于祷告或宣道之时多蒙其头,根据《林前》十一章一至十六节。因为女人的头发很有关系的,不蒙头就是羞辱丈夫,正如教会之于基督然。㈢向西祷告。北方本会于公祷时皆面向西方,根据《以西结》四十三章一至五节,又《米》卅五章卅二节,向西祈祷,原为对真神的跪拜取一致的方向,因北方也有不一致的姿势,故以此矫正之(《来》八章五节)。
⒉南方本会代表之见解
关于主祷文,南方本会虽不废置,但绝少念读,这实在也是很不对的。主祷文的内容,确然是含义重要,旨趣高深,我们应当常常把它念读才好。但南方本会所以绝少念读者,初以为内容有一二句不甚切合现在我们的要求,如‘愿你的国降临’。国即圣灵,其实耶稣未升天、圣灵未降临,故有此要求。现在圣灵已大降,似乎不必再求了。又如‘免我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一样’,我们现在已无罪债,何必再吁求赦免?岂知这都是不正确的观念。圣灵既降临,何妨再求,又何不更进一步求后来天国的实现呢?‘免我的债’,这不是主耶稣叫我们认罪,下句接着说:‘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一样’,此乃耶稣勉励门徒要先赦免人的过犯,然后求主赦免我们的过犯(《太》六章十四节)。并实践待人应以望主之待于己者而待人。此外,如‘日用的饮食今天赐给我们’,‘不叫我们遇着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这不是很好的要求么?所以我们此后也应当把主祷文作日常的念读,不无益处的。‘女人蒙头’则不谓然,希伯来人之观念以女人长发为美,所以保罗对哥林多教会说,依你们的本性,岂不知男人有长发便是他的羞辱么?但女人有长发乃是她的荣耀,因为这发是给他作盖头的(《林前》十一章十四、十五章),保罗语哥林多人,女人祈祷宣道时,宜蒙其首。不过就他们的特性而言,保罗之意,尚非绝对要女人蒙头的。所以说:‘女若不蒙头就该剪发’。且此种习俗,多限于地方的,保罗岂不也叫哥林多人要互相亲嘴问安么?(《林后》十三章十二节,又前十六章廿节)何以我们中国不能做得到,而西方的人却司空见惯呢?又如印度的男人天天蒙头,保罗说:‘男人不该蒙头,因为他是神的形象和荣耀’。现在印度已有本会之设立,是否叫他不要蒙头呢?如果你叫他不蒙头,那是谈何容易的事。总之,世界上诸如此类的习俗多得很,蒙头也是犹太国古代的一种习俗,何必搬到中国来?而且蒙头不蒙头是无关得救的问题,何必作茧自缚呢?
‘向西祈祷’,大概以为真神的荣耀先从朝东的门照入殿中(《结》四十三章四节),这殿是坐西朝东,故崇拜祈祷也要向西,对着真神的殿。但是,今日真神的殿在那里呢?我们拜神也不在这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真正拜神的,要用心灵和诚实拜他,因为神要这样的人拜他。神是个灵(不是殿),所以拜他的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他(《约》四章二十一~廿四节),不分东西南北,都可以拜的。而且我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这圣灵从真神而来,住在我们里头。(《林前》六章十九节)所以‘向西祈祷’不能作我们固定崇拜之方式,好象那些回教徒,每天都要对着麦加城的方向礼拜祈祷一样。
⒊议长结语
‘念主祈祷文’、‘女人蒙头’、‘向西祈祷’三问题,大家意见如何?今提出表决之。
议决:本会根据圣经,在圣殿崇拜真神时,信徒均可发声祈祷,为取一致起见,各地本会信徒均以面向讲台跪拜为标准。”
如果回忆一下前述魏保罗的做法可知,魏以撒的确是改变了乃父所创之教义。魏保罗在举行圣餐时,只是“祝谢了”、“掰饼”、讲说主耶稣为拯救百姓而流血牺牲、随时随地都可以举行;只强调过安息日要举行圣餐。洗脚礼则只强调“相爱”。祈祷则强调要大声、不管得到什么样的圣灵启示都要大声宣讲出来,从姿势来看,只见跪祷,没有任何规定,没有蒙头,也没有要面向西。
魏以撒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改变其父所传教义的,由上述《圣灵报》的记载可知,应该是一九二二年,这是毫无问题的。但是有一点要提请读者注意。即在一九二二年的记载中,有许多资料显示,当时的魏以撒没有改变教义:如一九二二年在武昌召开的第二次大会制定的六大纲七十七条当中就没有发现什么教义与魏保罗有所不同,一九二三年魏以撒所著《神命万国更正教真耶稣教会约章》也没有发现有何变异,还有一些别的,已如前述。这是否可以证明魏以撒改变乃父之所传并非始自一九二二年呢?当然不能。因为,一九三二年七卷四~七号《圣灵报》关于七大(后改称八大)的记载是不容置疑的。大会议长在大会上作如是评语之时,魏以撒当时也在现场,应该是亲耳听见了的。这情况只能说是,当时魏以撒正在在他所能控制的范围内进行改造,还不能,或还没有达到可以公开的程度。而且,当时高大龄等一些亲自面聆过魏保罗教训的老人还都在世,是不会允许他公开违背其父之所传的。当然,当他已经达到一定的气候,能控制相当范围的教会之后,高大龄等,也就不必顾忌了。
魏以撒改变乃父之所传,还有一个佐证:前面在第三编第五章第二节,论及河北真会发展概况时曾提到北京孙永年主张反张倒魏,要召开什么改造真耶稣教会大会时,辽宁有个唐拿但业,曾发表一个宣言支持孙永年,其中曾揭露魏以撒已经改变了魏保罗的教义。请参见第三编第五章注释①。
下面,再回到七大的介绍中来。
七大(八大)完成的任务,第四项是工作机构的改革。实行五系专理。哪五系?《总部十周年纪念专刊》记五大(后改称六大)改正规章二十九条,列总部事务分作:总务、财务、学务、会务、报务五系,各系负责人一;第三十条则规定了各系的职权范围。在第九次理监事会(即原代议员会)上改为:会务系、总务系、报务系、学务系、秘书系。
七大(八大)制定的规章为一百一十五条,改订要点,《圣灵报》记于第二读会逐条审议,和六大(七大)所定,变动者如下:
㈠“章”的变动:
第一章“宗旨及组织”改为“名称及宗旨”;第二章“长老执事之职务”改为“组织”;第三章“信徒之权限与义务”改为“长老执事之职务”;第四章“本会之财务”改为“信徒之权限与义务”;第五章“总部”改为“本会之财务”;第六章“大会”改为“本会之管理”;第七章“代议员会”改为“传道士”;第八章“传道”改为“大会”;第九章“本会管理”改为“代议员会”;第十章“圣灵报社”照旧;第十一章“神学会”照旧;第十二章“附则”照旧。
以上各章有变动者,其所属各条亦随之调动。
㈡“条”的更改:
第二条,添上“更改异端”四字;第六条,负责“七人”;第四十条,“本会信徒应遵行真神十诫,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第四十一条,“本会信徒须受本会认定之水洗、灵洗、祈祷、洗脚、圣餐诸教义,服从经上之教训及本会规章、细则。应受长老执事之劝戒,务要顺从圣灵不再犯罪,靠圣灵引导修养达到完全,立于主前坦然无愧。第四十、四十一两条系旧第十条,今分作两条。第四十七条,“本会之会计年度自三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底止。第六十七条,传道士如受总部、支部或各地本会之差派,无费用者应由差派者给与之。”“倘有领受各地本会灵胞金钱上之补助”,应报告差派者知之。第三读会规章全部议决通过。
并议决细则若干(共八条)补充。“其他无多更改”。《卅年专刊》也说“兴革较少”。
又制定建筑总部之三年计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