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教义”的讨论及议决案

“壹,教义之定义
教义是根据圣经教道(导),接受主神之命令,藉教会之实施及本人之深信的一种合宜的礼仪。
议决通过。”
之后,讨论的是“五大教义”及相应的决议案。
首先,关乎“选民得救”的“五大教义”这个提法及标准,这在真耶稣教会历届代议员会、包括第九届理监事会议在内、历届全体大会上都没有见到的,这是第一次出现。以前,不用说在魏保罗时代,之后到一九二四年分裂时代、南北合一之后,直到一九三七年第十次全体代表大会上,都没有“五大教义”的提法,当然也就没有将其定为“选民得救的标准”。五大教义从现有资料来看,是魏以撒在抗战期间的发明,请参阅后述“关于魏以撒十二标准要道”一章。
而魏保罗当初创教之时,关于“得救标准”是“六约五例”中的“六约”(已见前述):圣灵的洗、全身大水洗、奉主耶稣基督名施洗、有病求圣主耶稣治、赶鬼大权、遵守真安息圣日;而最为经常挂在嘴边的只有灵洗及全身大水洗两条,已如前述。而十一大讨论并作出决议的“选民得救标准五大教义”中,同魏保罗所说只有两条是相同的,其它则完全不同。而即便是这两条,也与魏保罗不尽相同了。
再逐一看看“五大教义”是如何讨论以及作了什么样的决议:

“贰,真信五大教义为选民得救之标准。
议决通过。

第一分案
真信奉主耶稣圣名,效法主死,面向下,全身浸在主肋旁所流之水血里必能赦罪,重生得救。其实施细则由总会厘订之。
议决通过。”
第一分案,关于施洗,有两点与魏保罗不同:效法主死及全身浸在主肋旁之水血里。非但如此,就全体代表大会而言,这也是第一次提出。一九三二年的第七次全体代表大会(后改称八大)以及一九三七年九大(会上追认一大,即时改称十大)讨论教义时,都没有涉及施洗,当然也就没有这两点。两点中的第二点,即施洗之水为主所流之血,这一点也有一个演变过程:魏保罗没有把施洗之水说成是主的宝血,在施洗中有的人看见水变成血,最早的记载见于山西,已如前述。而在全体代表大会的教义讨论中把施洗之水说成是“主肋旁之水血”这是第一次;虽然说成是“水血”,其实还是要说是在主的“血”中受洗。而“效法主死”的“形状”又引发了新的冲突,因为魏保罗只强调了大水、活水、面向下,没有“效法主死”这一句。这一句被一些人理解为钉在十字架上的样子,于是就要平举双手(有些人还强调过肩)、低下头浸入水中。这一分案,据前述记载,“议决通过”,没有分歧。但现在的真耶稣教会却的确存在着分歧。关键在于主死的样子究竟是什么样子。现在争执的焦点在于是仅仅低下头还是要举手仿效钉在十字架上的样子。这个争执究竟如何产生的,无法考证。发展到现在,台湾谢顺道《五大教义》一书就没有提到平举双手(或过肩),效法主死,只是如同魏保罗当初所说面向下、全身入水。一九五零年在南京出版的蒋约翰著《合法大水洗》一书,在图中描绘了施洗时的样式,受洗者两手平举且高过肩。但在论述“违法的施洗条例”一节中批评“面向上的洗”时,论到主耶稣断气时“‘便低下头’(约一九章三十节)将她宝贵的样式留下,叫我们受洗时仿效而实行啊!”仿效主死,只论到“低下头”,完全没有提到要“举手”。不知道蒋约翰究竟如何理解关于仿效主死的样子的。现在还有一种反驳意见,说是主在钉十字架的时候,主还没有死,因而“主死的样子”不应该是平举双手,那是钉的样子。
这一点,也要归结于张巴拿巴吗?显然不能,因为这与张巴拿巴毫无关系,完全是在抗日战争期间,或者更早,发展起来又正式出现于十一届大会上的。

“第二分案
原案:真信基督真灵在末世惟降临在本会中赐以灵感、灵洗、灵印之凭据。
讨论:台支林(悟真)、杨(约翰)二位代表以为:⒈美国五旬节会、日本圣书会,台湾其他有圣灵之教会与本会大致相同;⒉其他有灵教会之信徒到本会后一向情形甚佳。为扩大本会广泛吸收老会之信徒,及符合实际情况,不应用‘惟降’之字样,以免招致外会之反感。
张(撒迦)理事:⒈同时有灵之可能,例如施洗约翰从母腹中即被灵充满,耶稣受洗后亦被灵充满,但必须儿子才能有儿子的灵。如当时天上有声音说‘这是我的爱子’。故末世创设本会藉合法水洗使我们赦罪成为神的儿子,‘就差儿子的灵进入我们里面使我们呼叫阿爸父’;⒉经中提到圣灵,亦有奴仆的灵、服役的灵,各老会既未受合法水洗,就不是儿子,故其灵服役与奴仆之灵也。
蒋(约翰)理事:各公会之灵不能引导他们进入真理,不能进入安息,不能与本会相合,不能启示他们明了合法水洗之重要,所以不能完全。经云:‘凡不与我相合的,就是敌我的;凡不同我收聚的,就其(是?)分散的。’各会凡不与真教会相合者,本会不能承认其灵为圣灵也。
魏(以撒)理事:读《启》四章五节、《赛》十一章一节可知,旧约有七灵之说,而新约则曰宝座前的七灯就是神的七灵,目下七教会者乃七灵,本会乃宝座中完全的基督的灵。经中‘神的灵’有创造的意思;‘耶和华的灵’则著(着?)重于自有永有、首先末后的意思;‘圣灵’有感人归正、引入圣洁的意思;‘耶稣的灵’有拯救的意思;‘基督的灵’有完全受膏作王的意思。本会名真耶稣教会,内部有基督的灵才为完全。
按应许生的才是儿子,因为那应许的是这样说的,我明年这时候要来,你必要生一个儿子。经云‘从除掉常献的燔祭并设立那行毁坏可憎之物的时候’。第一任教皇大革拉革利(主后五八二年)‘等到一千三百三十五日的那人便为有福’。解经一日顶一千年,则为一千三百三十五年,合而为582+1335=1917。一九一七,正值本会产生之时,是本教会乃真从应许而生也。老会虽有灵,只一般之圣灵,限于灵感、灵洗之阶段,决无灵印之凭据。只有本会为儿子,有基督的灵,得以完全。
吴(约翰)理事:旧约之限于外感(upon)用降落字样,新约则为进入(into)。老会因未得赦罪之水洗,故灵不得进入里面,只限外感不能久住,故各会之灵与本会不同也。
议决:--通过
修正案:‘真信基督的灵在末世惟临于本会中藉教牧按手可以分赐灵感、灵洗、灵印之凭据。’”
这个“第二分案”的讨论和决议,值得注意的是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关于圣灵“惟临”于本会。真耶稣教会信徒必求圣灵,始自魏保罗。这是在更正其他各公会、抨击各公会之假时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武器。因为其他各公会没有圣灵。这是事实。然而由本书前述可知,由谢顺道《圣灵论》一书也可知,魏保罗得圣灵的做法,乃源自于五旬节派,是受五旬节运动的影响而来的。因而,从历史发源来看,并非“帷降”于真耶稣教会。然而,强调圣灵“惟降”于“本会”,对真耶稣教会来讲是非常必要的,要确保“唯我独真”。当初,魏保罗得圣灵虽然源自于五旬节运动,但魏保罗从来也都是强调只有真耶稣教会才有圣灵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魏以撒。他在这里强调“只有本会为儿子,有基督的灵,得以完全。”只有真耶稣教会才有“基督的灵”,“完全受膏作王”,是完全的。即,唯我独真。因而,当他在论说别的教会也有“是处”、“长处”的时候,他仍然还是坚持“唯我独真”的。
其次,是关于“圣灵”理论的发展。魏保罗时代仅只强调了得圣灵必须以说方言为凭据,仅止限于得了还是没有得圣灵。而如何判断是得还是未得,则只有以能否说方言为凭据。而十一届大会关于圣灵的决议案有“灵感、灵洗、灵印”三种状况;据真耶稣教会人士介绍说,实际上说的是三个阶段。灵感,指信耶稣为主,受了水洗;灵洗,经属灵的人按手分赐,说出方言;但若犯了罪,圣灵还可以离开;灵印,受了灵印的人不会再犯罪。然而,如何才能知道受了灵印呢?只能从不再犯罪来反证。
据“十二标准要道”,所谓“灵感、灵洗、灵印”的说法,也是魏以撒在抗战期间的发明。见后述。
魏保罗则没有这三个阶段的说法。《圣灵真见证书》也曾经出现过一次“圣灵洗之印证”的记载,但仍为原意,没有“阶段”的内涵。大约在民国六年(一九一七)的九月二十九日(十一月十三日),魏保罗在午方村卖地期间,其妻的大姐在祷告中“看见光明的天国”,她想上去,“有声音说,你还没有受大洗,又没有受圣灵洗之‘印证’,你不能来呢”。这里的意思显然就是没有得到圣灵的“凭据”,并没有得圣灵“阶段”的含意。
第三,在讨论中,详细地论述了“圣灵”的分类;特别是魏以撒的论述。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三位一体”的神观,又进一步分成了“多位一体”的神观;因为其中“三位”之一的“圣灵”又分成了“多位体”:“神的灵”、“耶和华的灵”、“耶稣的灵”、“基督的灵”;而且,其中只有“基督的灵”才是“完全”的灵,其他的“灵”都不如“基督的灵”。这比魏保罗要复杂得多了。
第四点,是关于教牧人员的地位。决议案明确规定“藉教牧按手可以分赐灵感、灵洗、灵印之凭据”。这首先是肯定了凡教会的首脑人物必然是受了灵印的人,是绝对不会犯罪的人。于是,广大信徒们,对于首脑人物绝不会、也绝不应该产生任何的怀疑。再加上要“藉”教牧按手,这就加强了“教牧”在一般信徒与神之间的中介地位。魏保罗时代,魏保罗也曾“按手分赐”,但是,他从未将自己当作信徒与神之间的必须中介,只是帮助。十一大作出这种规定显然是要明确这种信徒与神之间的中介地位。
这里的说法:“藉教牧按手‘可以’分赐灵感、灵洗、灵印这凭据”,还只是“可以”,还没有明确地强调“必须”。而在魏以撒《大道之行——魏以撒布道文集》第⑴、⑵合订·增补本《真耶稣教会教义问答》一文中的第三章“论圣灵印记”的十六、十七两问则非常明确地肯定了这一点:
“十六问:怎样得着灵洗呢?
答:恳切祈求。(《路加福音》十一章十三节),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天父,岂不更将圣灵给求他的人么。
十七问:自己祈求就能得着么?
答:还得经属灵的人按手分赐。(《使徒行传》八章十七节)于是使徒按手……。”
这里的关键是回答十七问的答话中伊始的“还得”两个字。也就是说,无论信徒如何祈求,如不经过“属灵的人”按手分赐也还是得不到圣灵的。而这种“属灵的人”显然是教会首脑人物。当然,非首脑人物中也“有属灵的人”,但如果与教会首脑中“属灵的人”意见相左之时,又如何处理呢?在中国这个社会里,其结果如何,可想而知。于是,教会的首脑人物,在神与人之间取得了空前的地位。
这,完全不同于魏保罗时代。
十一大,标志真耶稣教会在政治上、神学理念上、教会组织机构上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此外,魏以撒的论证中,有一点是很奇怪的,就是那一九一七年的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魏以撒论证说:“第一任教皇大革拉革利(主后五八二年)‘等到一千三百三十五日的那人便为有福’。解经一日顶一千年,则为一千三百三十五年,合而为582+1335=1917(一九一七),正值本会产生之时,是本教会乃真从应许而生也。”所谓“一千三百三十五日”一语出自《圣经·但以理书》十二章十二节。魏以撒为什么要把《但以理书》中的这一句话同“第一任教皇大革拉革利”扯在一起?又怎么能扯到一起呢?“教皇”是天主教的专用职位名称,而天主教应该是真耶稣教会更正的对象,为什么要把《但以理书》上的话同天主教第一任教皇在位时间扯在一起来证明真耶稣教会是“真从应许而生”的呢?而且,大革拉革利是“第一任教皇”吗?《牛津基督教史》没有提到这位大革拉革利,但提到了五九零年~六零四年在位的教皇格利高利一世。这是第一位吗?不是。还有更早的,三八二年的教皇马苏斯、四二二~四三二年在位的教皇色勒斯丁。究竟谁是第一任教皇与本书无关。可以肯定的是,魏以撒所谓的大革拉革利不是基督教世界公认的第一任教皇。那么,魏以撒为什么偏要把大革拉革利扯出来呢?目的很显然,只不过是为了凑成“一九一七”这个数字,找出了一个五八二年在位的教皇而已。

“第三分案:原案--
真信同声用灵言祈祷时,以男脱帽女蒙头为虔敬之仪式以合经制。
修正。真信靠著圣灵奉主耶稣的名用哈利路亚祈祷,得以与神交通,阿们!
议决通过。”
这个第三分案是以“原案”面目出现进行讨论的。这个“原案”当指某位与会者提出的提案。一九三七年《圣灵报》十二卷四~五期所发十大记录关于蒙头提案议决之原文为“本会信徒于祈祷或讲道时,男人必须脱帽,女人不必脱帽。通过。”并未议定女人必须“蒙头”。这个措词是很有意思的。没有说是必须蒙头,还是不蒙头。“不必脱帽”顶多可以理解为“可以蒙头,也可以不蒙头”,而不是“必须蒙头”。这显然是南方代表在北方代表极力争取下作的让步。而在十一大之上提出之“原案”则为“男脱帽女蒙头”,即,女人必须蒙头。
但这个“原案”的措词又与坚定地主张必须蒙头者的主张,又有矛盾之处。这个“原案”说蒙头是作为“虔敬之仪式”提出的,而一再主张、一再坚持必须蒙头的魏以撒则认为女人蒙头是关乎“得救”的根本问题。那为什么“原案”中是作为“虔敬仪式”提出的呢?
这个“原案”讨论情况如何没有记载,不象对第二分案记载,为什么如此,不知道。而从修正案来看,这个“原案”没有通过。修正之后只提到了一,靠圣灵;二,奉主耶稣的名;三,用哈利路亚祈祷以与神交通。显然蒙头“原案”未获通过。
然而,蒙头问题十一大在五大教义讨论中虽然没有通过,却在提案中又重新提出,经讨论后,还是作出了决议。
这或许是由第八个提案讨论女传道登台讲道案引起的。
“女人既为传道,应有登台讲道之权案
讨论:此事据闽省代表因闽之上游、下游各地女界,起初管理教会尚好,俟后即自高自大,败坏传道人及信徒之信心,实为闽省乱源。目下已将女传道大部停工,只留女执事一人矣。大会不宜启此捣乱之门。
湘代表:以目下本支会女传道,多在台下讲道,自居谦卑,不必定要登高。
川、陕两省代表以为女人知识较差,虚荣心及情感较男人为重,故应有节制。
苏,当地女执事若知识道理甚高,其讲论远较男人中无知者之言论高出多多,若竟限制女人,实不合道理。
豫,应严格女人讲道之资格,资格既相合者,应准其讲道。登台乃为扩大声音之传播,使听众便于听,与地位无关,应许其登台。应按当地实际情形定之。
议决:奉差遣之女传道士,按圣经之真理,可以蒙头讲道。其详细规定,由各支会厘订之。表决通过。”
于是又讨论了下一个提案,第九个提案:
“必须实行男脱帽、女蒙头以期统一而传全备福音案。第一读会通过。
讨论:
蔡代表:检讨蒙头对教会之得失,检讨蒙头是否得救福音。
张理事:引第十次大会记录,比较湘支修正案与原案,以蒙头之意在于使妇女顺服,幼稚者行之为宜,老练者无须再蒙头,以自由实行为得体。
郭子民:蒙头不能作为教会兴衰之尺度,既为保罗提出,不可加‘自由’字样,以免有牵就人意之慊(?嫌),蒙(头)之形式与内容应并重,方为完全。
田振立:引经中原文制止辩驳。
列席沈虚心:蒙头本会真理,毫无疑问,自应实行。但恐信心软弱者,因而跌倒,应保留至下届大会。或先行宣传,到下届大会再作硬性决定,以免决而不行。
周安得烈:蒙头问题,多年来之争议,乃本会发展之礁石。此事经魏保罗长老确定并公布于万国更正教报上(民国八年二月一日版),不应再磋延时日,造成本会内部之不安,使鄂省内部之冲突日益加深,影响圣工。故湘省愿牺牲小我,成全大我,应统一实行蒙头。应须遵魏保罗长老之本意定为教规。
酆荣光:应将蒙头列入教规以便向各方宣传解释。
第二读会,通过。附加‘应列教规字样’。
必须实行男脱帽女蒙头礼,以期教规统一而传全备福音案。
第三读会,表决通过。”
从上面讨论这一提案的全部发言来看,毫无疑问,女人必须蒙头,是由中国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观念而接纳的圣经神学观念。而从上述的讨论情况看,这个“歧视妇女的观念”在代表中已经有所差别了。如江苏代表和川、陕两省代表之间的差别。
这个妇女必须蒙头的提案得以通过是很有意思的。那些“蒙头派”(这样称呼那些极力主张女人必须蒙头的人,而不用北方派较为合适,因为从史实发展及现实看,不是凡北方信徒都拥护女人必须蒙头的),在“教义”的讨论中没有能将其主张塞进去,又想方设法将其塞入了“教规”。
女人必须蒙头一案是如何得以在“教规”中成为决议的呢?当然,一方面是“蒙头派”的极力争取,一方面是“反蒙头派”力量的削弱、让步所致。然而,由于记载的残阙,不好作出全面细致的分析。而周安得烈的发言,透露出来湖南从来也没有实行过“蒙头”,这应该与李晓峰、陈提门有关,也与高大龄、张巴拿巴有关,也与魏以撒有关。因为当初他们在湖南都是这样传的(可参见本稿第九编),魏以撒是在一九二二年以后才变的。然而,周安得烈的“牺牲小我”虽然对十一大通过决议案起了不小的作用,却不能使湖南实行蒙头,因为一直到今天湖南也没有实行。
三个月以后,魏以撒在《真耶稣教会圣灵报》第一卷第六期(民国三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出版)上,特别发表了“妇女蒙头问题诠释”一文,全面地批驳了“反蒙头派”的一些论点。“蒙头派”的主要人物,显然应该是魏以撒。

“第四分案:原案--
笃信每年之晚餐为食羔羊之血肉,纪念主死,有赦免、更新、联合之能力。
一读通过。讨论之意见
甲,经中明文并无每年一次之意,不外纪念主死,得主生命而已。况历年之定例,每于灵恩会后摆设,一时不易更改。多设则多纪念主,何必定要一年一次,与人不便?按实际情形,领餐多由教牧司理,目下传道人数不敷,多轮流主持,若每年一次,同日举行,实为不便。
乙,考马太十二章四十节,主曰三日三夜在地下,耶稣之话不虚谎,则主十字架应始于安息五。考犹太历我国阴历春分为亚比月一日。则春分后十四日适为逾越节。有计算一百年者,此日多为公历四月第一个安息五,似应定此日为纪念主死,领主晚餐之日。应每年一次,以郑重圣典,而免视主血为平常。若有初受洗,或未赶到,因而未领者,可于秋灵会后补行圣餐一次。但在春季已领者,可不必领杯,只领饼纪念为宜。
丙、经中既是规定‘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每年只有一夜,当然是每年一次为宜。
三种修正案:
甲、真信纪念主死之晚餐为食主之血和肉,有赦免、更新与联合之能力。
乙、蔡、郭二代表之修正案自愿收回。
丙、真信主耶稣所设立之圣晚餐为吃喝羔羊的血和肉,纪念主死,有赦免罪过,得以更新,与主联合之能力。
丙种方案议决通过。”
议决通过的丙种方案与甲种方案相比其实没有什么区别,所不同者只是一为食“主”之血和肉,一为吃喝“羔羊”的血和肉。和十大决议案相比,一年举行一次还是被否决了,仍然未能进入决议案。那末,魏以撒与其影响的教会会执行这个决议吗?当然不会。自从合一以来,在第八、第十次两次大会都作过相应决议(见前述),但在十一大,魏以撒的主张仍然还是作为“原案”进行了讨论。以后呢,当然还是各行其事。而一年只举行一次圣餐显然不是魏保罗的主张,而是魏以撒的发明,和张巴拿巴毫无关系。
但十一大的决议案中,还是加进了一些魏以撒的主张,即圣餐具有“赦免罪过,得以更新”的功能。这一点,是魏保罗举行圣餐时没有的。在一九三二年七大(后改称八大)及一九三七年十大上被否决了的。魏保罗的主张是随时随地都可以举行圣餐“以纪念主死”。
以上是根据决议案的文字作出的结论。然而圣餐必须每年只举办一次究竟是否是经大会通过而作出决议呢,还是有疑问的。因为十一大特刊的第十个提案又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谓“灵餐与擘饼之分析请公决案。
讨论:提出方案
甲:擘饼是在不宜举行圣晚餐之时,为表现亲爱团结,纪念救主,只擘饼而不举杯之爱餐。
乙:根据圣经,在举行圣晚餐之外,于必要时可举行擘饼礼,以表纪念主恩,亲爱团契。
乙项方案议决通过 三读会”
这个议决通过的第十个方案,明确说明圣餐一年只能举行一次了吗?没有,没有“一年只举行一次圣餐”这样的文字。然而其内容显然是一年只举行一次圣餐,其他,若要纪念主死、表现亲爱团结可举行擘饼礼。这个擘饼礼没有赦罪、更新的功能。
那么,这是否又是未能写入教义,又成了教规?这个擘饼“礼”未见于《圣经》,只见“擘饼”。这个“礼”大约是主张圣餐每年只许办一次的人加上去的。作为一种折衷方案?而坚持魏保罗随时随地都可举行圣餐的信徒,如果接受这一决议,实际上就等于接受了一年之中只能举行一次圣餐的做法。因为“擘饼礼”不具备“圣餐”的神圣意义。

“第五分案:
真信洗脚礼为终赦之圣典,洒(?洗)去天良之亏欠,得以安然见主。一读通过。
讨论:
湘代表:恐信徒离教会太远,临终教徒不及赶到,若定于临终有未能受此礼者岂不使其信心受损,故宜设于受洗之后。
豫代表:既是主爱门徒到底之表示,应设于临终,使归主时可以全身洁净。
川代表:应在以下时机行之:⑴受洗圣餐之前行之,使与主联合,与主有分。⑵有嫌隙纠纷时,互相洗脚,以表谦卑相爱,彼此饶恕之意。⑶受停职、停圣餐逞(?惩)处期满时行之,以表受处分者重新遵行主命。⑷临终时教牧洗其足,洒(?洗)去其天良之亏欠,使其安然见主。
两项修正案
甲,真信洗脚礼,为使全身洁净,与主有分,教人效主谦卑、互相饶恕之圣典。
乙,真信主耶稣所设立之洗脚典礼,为使全身洁净,及表明谦卑、相爱、连合、交托、饶恕之圣典。乙项表决通过”
魏以撒的这个提案和他自己相比也已发生了变化。在最初合一时,提出讨论议案中还包括新婚夫妇要彼此洗脚以表示相爱,见前述。而这一次提案中已经没有了。讨论结果,魏以撒及其所影响下的河南代表的提案未获通过,洗脚礼不包含终赦,也不仅仅限于临终时实行。
从讨论的情况看,湖南代表没有反对终赦之说,只是说作法不当。这只能说是与李晓峰有关,而与张巴拿巴无关。四川代表实为一种折衷方案,以期合一。那么,四川信徒不完全是魏以撒的观点。这或许与真耶稣教会如何传入四川有关。由前述可知,首先传入四川,是因湖南布道队先传入宜昌,再由宜昌入川的。湖北恩施荣军教养院入川则是后来的事情了,已在抗日战争期间了。他们应该是受魏以撒影响的。

以上是对在十一大上第一次提出的“五大教义”进行讨论及所作决议的情况。
大会议决案涉及教义教规者,值得注意的,还有以下几项:
一是“真信本会信徒应遵守真神十诫,纪念安息守为圣日,为选民顺命成圣之标准。议决通过。”
二是,关于魏以撒的十二标准要道。这一点需要专章论述,见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