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会章程、规章、教义

北方的天津总会,在这个期间,关于教会章程及规章,有如下贡献。《卅年专刊》第八集《治会法规》说:“自长沙大会(指:三大,张巴拿巴称二大)以后本会分裂日深。北方总会先印了一种约章,计十条。又在民国十五年印了一种总章,作为恒久办理教会的大纲,各省另立细则,直到南北合一。”据此,北方总会有两个内容:一是一种约章,计十条;二是一种总章。
十条约章,在《卅年专利》上可以与之相当的只有“潍县真耶稣教会”印行的《神命万国更正教真耶稣教会约章》,十条。但它印行在一九二三年的元月,早在长沙三大(原称二大)召开之前。它不是南北分裂之后北方总会的产物。实际上在南北分裂之后,北方总会在教会章程及规章方面的贡献应当是一九二四年秋,天津总会公布的信徒章程,及一九二六年署为“真耶稣教会大总会印布”的“真耶稣教会更正万国教总章”两种。
一九二四年秋公布的信徒章程,总计十九条,与长沙三大(原称二大)所定六大纲九十四条数量上相去甚远。当然,也就不那么细致、具体。总的说来,在教义方面有差别,但不大。而就教会的管理而言,显然比在长沙三大(原称二大)上南方教会所定要复杂、详细得多。
信徒章程,在教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必须受基督圣灵的印记为得天国基业之凭据,初以方言为证。(《弗》一章十三~十四节,《徒》一章四十节)。”这里要注意的是:“初”以方言为证。这个“初”字是魏保罗教义中所没有的。有初必有二,但何者为二,却又没有说。《以弗所书》一章十三~十四节:“你们既听见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们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直等到上帝(神)之民被赎,使他的荣耀得着称赞。”而《使徒行传》第一章没有四十节,《卅年专刊》印刷有误。关于说方言的重要段落在第二章一~十三节,这是真耶稣教会经常引用的关于方言的根据。但看不出“初”以方言为凭据来。而分析《以弗所书》一章十三~十四节,只能说是从“直等到上帝(神)之民被赎……”才有所谓的“初”的含义,因为有“直等到……”。但此处说的是“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那就应该是“初”以受圣灵为印记,“直等到……”。而魏保罗所说教义是:说方言是受圣灵的凭据。即,凡能说、只要说方言就能证明受了圣灵。
这个“初”,在以后的教义、教规中不见了。没有提到血洗,亦没有提到禁食。但是,后来魏以撒发明的教义中,出现了灵感、灵洗、灵印三段灵程,后又演变成九段灵程。是否是同此处出现的“初”有关?请参见本书第七编第二章第三节及第八编第六章。
大部分内容还是关于对信徒社会生活的道德或行为的规范。如必做正经工作、务须俭朴之类。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信徒“娶嫁不可贪图势力,偏向教外人择配,以免受罪沉沦”。把信徒的嫁娶限定在真会之内。这倒也是,信仰不同,在一家之中如何生活?(这一条,张巴拿巴在长沙召开二大,制定的六大纲九十四条中,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又关于选民(信徒)之间“不应争竞,如遇不得已之纠葛,诉讼不可向官厅呈控,当请教会长老执事调解,以免羞辱主名。(《多》三章二节、《林前》六章一~十一节)”《提多书》三章一~二节:“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不要毁谤,不要争竞。”没有必在教会内部解决诉讼的内容。这个内容在《哥林多前书》六章一~十一节:“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么……你们竟是弟兄与弟兄告状,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即,信徒之间的争竞诉讼,不应告在“不信主的”“不义的人”面前。这里实际提出的是两个问题:①信徒之间不应起争竞诉讼;②如果已经发生,则不应让那些“不信主的”“不义的人”来审判。如果,教会可以制止并调解信徒之间的争竞、诉讼,于社会安定而言,不无益处。然而,这种硬性规定,又必将使社会法治有所达不到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一点,与《圣经》上所谓要“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是相矛盾的。
民国十五年(一九二六)元月八日,天津总会又印布了《真耶稣教会更正万国教总章》,共计三十六条。共分主义、组织、职员、聚会、信徒、圣款、教政、教道、附则九章。完全是教会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方面的规章。值得注意的有,第二条:“本会承认真耶稣教会更正万国教之名称全是魏保罗首先从主耶稣得来的。”这显然是针对张巴拿巴分裂真会冒充发起人而特殊制定的。在组织上,第五条规定:“本会有大总会、国总会、省总会、教会、祷告所五级的维系统而便照管。”并相应规定“大总会由国总会组织而成,选总监督一人,监督长老若干人,总理全球一切教务会务,执行全体大会之议决案,其细则另订之。”对国总会、省总会、教会、祷告所的组成及上下级关系都作了规定。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大总会的设想是雄心壮志,要发展到全球的计划还是针对当时的现状?从现状而言,北方总会和海外未见任何联系,既使是相邻近的朝鲜也是如此。朝鲜,据《万报》记载一九二零年已有仁川真耶稣教会,但后来没有见到任何有联系的记载。而南方,此时也尚未传到国外,南方传到国外,是一九二六年以后的事了。因而这个五级机构规定,还仅仅是设想,一种雄心壮志。另外,将圣会分成“教务会”与“会务会”两种。前者“专为崇事天父或布道、演讲等项”,后者则“专为讨论本会组织方面之事宜”。这应该是长期实践的结果,日趋成熟的标志。在教政方面提到了“如学校、报馆、慈善、生产、审判、保管、文薄、接待、互助等项。条目甚多,皆可量力举办,总以真理为依皈;其细则另订之。”从这些内容看,教会组织的日趋成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教义,有一点非常重要,必须先向读者交代。魏保罗去世以后,据一九三二年《圣灵报》“第七次全体大会记录”所记,魏以撒在他能够影响的教会中,从一九二二年开始,已经逐渐“发展”,改变了乃父之所传,已有很大不同。但从目前笔者拥有的资料中看,一九二二年,魏以撒在湖南活动时期,乃至于在这个时期公开发表的文字资料中还看不大出来。见于文字记载时已是在南北重新合一之后了。但在与北方实行分裂的南方却已经可以看到了。如前述长沙三大召开之前,万恩全转给魏以撒的谭配得信函中,谭配得对魏以撒的评价,以及郭多马对北方的评价。请参见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及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