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在政府立案未成

民国十四年(一九二五)八月,天津总会曾向当时的内务部、直隶省长公署申请立案。呈文由总会秘书邓洁民拟稿、监督高大龄签署。呈文中说明了真耶稣教会的创始,“现置总会于天津。八年以来,江西、湖南、湖北、河南、福建、江苏、直隶、山东、山西、奉天、吉林各省先后设立分会支会百余处,已受洗入教者万数人。”这个统计显然是着眼于全国的,包括了南方的情况,仍视已经分裂出去的南方教会为自己的属下。又提到了民国十一年(一九二二)六月“曾呈由江西省蔡前省长成勋咨请钧部立案”,及因江西几次政变而“至今尚未发下”。而“刻间敝会教务日繁,各处纷请设立支会者日多,若不严定会章,请由各省县保护,恐有不法之徒,假藉名义,滋生事端。”要求将原“江西蔡前省长代请立案原文赐抄一份,”若有遗失,则“恳钧部准予另案批准”。这应当是武昌二大之后再一次申请立案了。
天津总会呈请立案在当时南北分裂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可惜太晚了一点。时间已到长沙三次大会(张巴拿巴称二大)之后一年了。这次申请立案的下文如何,未见于记载。从事情的发展来看,似乎是未能成功,内务部不准。因为内政部准予真耶稣教会立案的文书,在民国十七年(一九二八)十月二十日经由上海市政府转给了真耶稣教会。根据的是“张巴拿巴呈请立案。”两相对照,天津总会申请立案的下文是很显然的:未能照准。这不得不使天津总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而张巴拿巴则更加有恃无恐了。